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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空气污染评价控制新增技术工具
加入时间:2012-03-26  来源:本站  作者:liting
 
  
  近年来,由于车内空气污染导致车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案件屡见不鲜,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标准,几起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今年3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实施。《指南》的出台过程是怎样的,出台后车内空气污染问题是否会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是否会得到合理保障?记者日前就《指南》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相关负责人。
  
  问:《指南》历时将近8年才获实施,请问标准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最终面世过程为何如此之久?
  
  答:原国家环保总局高度重视乘用车内空气污染问题,从2002年开始组织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并于2004年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
  
  报告认为,车内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原因有3方面:一是消费者对汽车舒适性和感观等的要求越来越高。汽车生产企业和装饰企业在设计、生产和装饰汽车产品时,迎合消费者的要求,使汽车的密闭性及车内设施的装饰水平不断提高。车内空气污染物种类、数量随之增加。二是一些汽车生产和装饰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采用一些质量不高、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劣质材料,加剧了车内空气污染。三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直接关系身体健康的车内环境质量日益关注。
  
  报告指出,车内空气污染问题确实存在、日益突出。急需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检测方法标准,规范企业生产,为解决车内空气污染纠纷提供技术依据。国务院领导赞成报告意见,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抓紧制定相关标准、保障用户健康。
  
  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启动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
  
  由于可参考的国外标准较少,只能边研究、边探索。加之这项工作影响广、具有开创意义,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其管理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履行了更加严格的环保技术法规制定程序。
  
  2007年,经过深入调研,在开展车内污染物采样及测试方法科研基础上,有关部门制定了《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400-2007)(以下简称《方法》)。
  
  此后,依照《方法》组织多家企业对新下线乘用车进行了大量实车测试,书面征求了多家整车生产企业乘用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数据,了解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水平现状、确认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排放源,由此形成标准草案。
  
  经反复征求卫生、毒理、汽车等方面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草案通过了严格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最终,《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于2011年发布。
  
  问:最初对于车内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均是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的,新出台的《指南》与之有何区别?
  
  答:车内环境与室内环境都是对人体健康有重要影响的相对封闭环境。在缺乏车内环境评价及污染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开展车内环境污染情况调查,不失为一种变通方法。
  
  然而,车内空间更小、封闭性更强,人体在车内环境和室内环境的曝露时间不同。车辆所处环境、通风状态、温度等条件都能对车内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内饰材料、内饰工艺过程、粘结剂、密封件等车内物带来的污染种类、作用机理都与室内环境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有显著差异。
  
  《指南》的制定工作中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结合挥发性有机物的毒理特性、乘车人在车内的时间,《指南》在严格限定受检车辆所处状态基础上,规定了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8项主要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其中,仅有4项污染物是两项标准都包括的。
  
  两项标准对所有污染物浓度规定的曝露时间都不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种类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日均值、年均值等。而依照《方法》,《指南》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实际上是特定温度、湿度等规定检测条件下的16小时污染物累积浓度。
  
  显然,对于乘用车辆生产、改装、使用及其他过程中的车内空气质量评价和污染防控,《指南》和《方法》共同提供的技术依据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问:因车内空气污染引发的纠纷一直不断,但由于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保障。《指南》已于3月1日开始施行,消费者该如何利用这项标准维权?
  
  答:相对于机动车外部环境污染控制法规标准体系,对车内污染的控制从法律法规到技术标准都极为短缺。
  
  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指南》和此前发布的《方法》为评价、控制车内污染提供了技术工具,而不是完整的法律工具。
  
  因此,消费者利用它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将这项标准与相关法律义务结合起来,如将达到该标准写入汽车产品购销协议,使之成为依照《合同法》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对宣称产品达到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
  
  问:由于标准并不具强制性法律效力,在操作上是否会收效甚微?今后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标准的实施?
  
  答: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由其上位法决定。目前,我国针对机动车向环境排放废气和噪声问题制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来自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明确规定,以及对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对,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车内污染控制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指南》也就无法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但是,如果相关方将达到标准纳入汽车销售或维修协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经贸法律,标准对相关方就有了强制约束力。可以说,标准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不是标准本身能决定的,关键看依据什么法律、在什么地方用标准。
  
  当然,如果在机动车污染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车内污染控制责任及处罚措施,《指南》等车内污染控制标准的法律效力、适用方式就会更加简单明了,更有利于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人体健康保障水平。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完善法律制度的途径,既有先做出法律规定、再制定配套规章标准的,也有先出台基础性标准规范、再补充完善上位法律法规的,车内污染控制显然属于后者。
  
  在明确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出台之前,我们将联合财政等部门,结合《指南》实施情况,研究完善汽车生产和汽车装饰相关环境标志、政府绿色采购的管理办法、名录等政策措施,引导、督促汽车行业、企业提升车内污染控制水平。
  
  问:《指南》第5.2节规定“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其他条件(如汽车出厂时的内饰状态改变与否、出厂与检测的间隔时间等),可由相关方协商约定”,这一条款是否令本标准更加不可操作,从而削弱其约束力?
  
  答:车内装饰物是车内污染的重要来源。新车下线后其车内装饰物并非固定不变的,4S店、汽车美容店、二手车销售前的汽车“美化”等环节都可能改变车内装饰物,对车内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正是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指南》第5.2节对可能影响车内环境的内饰变动做了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实施本标准应当关注其检测状态,从而准确界定相关方责任。
  
  也就是说,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特别提醒企业和消费者依据这一标准确定相关责任时,需要注意可能引发责任变化的一些关键环节,确保契约的完整性和约束力。
  
  问: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及汽车装潢美容等行业应该如何应对标准?
  
  答: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水平,是制定和实施各类环保标准的基本目标之一。制定车内环保标准的最初目标,就是引导汽车生产、销售和装饰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并为合理界定车内空气污染来源和责任、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依据。在研究、评估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将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及汽车装潢美容行业等汽车生产相关行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指南》的指导和引领作用,针对这一标准规定的车内污染控制目标,努力改善材料、工艺等,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车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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