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版入口
 
网站首页 最新资讯 政策法规 经验交流 知识宝典 专题活动 专家观点 节能论坛 精英智库 高端视点
低碳经济 循环经济 产品商城 技术推介 项目推介 会议会展 数据统计 会员服务 培训中心 创新创业
吉林省公安厅:27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加入时间:2020-02-13  来源:本站  作者:liting
 
  2月12日,省公安厅决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一、依法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法严惩妨害公务违法犯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医闹违法犯罪
  
  5、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7、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侮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以起哄闹事、打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实施医闹行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借机诈骗违法犯罪
  
  1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惩聚众哄抢违法犯罪
  
  14、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哄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15、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16、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8、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9、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分别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2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依法惩治。正告所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信息、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舒印彪: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迈入新
代表委员话核能:多维发力推动核工业
煤电产业“调峰备用”定位转型提速
从追赶到引领,新能源如何改写游戏规
2025即将收官,LNG主要进口市
新能源汽车销量过半,原油进口为何不
产品交流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快速提升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 探秘国内首个
我国最大潮流能发电机组研制成功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应未雨绸缪
技术交流  
我国科研人员研制出超强高导耐热铜箔
我国核能科技创新多点开花   
十余项新技术助国产燃气动力设备再创
我国高纯电子级氯气纯化技术获突破
成功案例  
华电喀什风电项目首批风机成功并网
全国首台6000千瓦中压发电车高海
新疆油田超深层气藏高效开发技术取得
安徽华电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主体
他山之石  
德国3月纯电动车注册量同比增长66
美开发持久耐用核动力光伏电池
硅纳米“环境发电机”实现持续稳定供
新通信技术实现复杂环境高速稳定无线
聚力绿色低碳 携手转型发展
恒丰银行助力山东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
“低碳‘巷’未来” 居民沉浸式体验
绿链成势 央企供应链低碳转型全面提
低碳生活可玩可感可受益“减碳嘉年华
广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九江银行:绿色金融“贷”动循环经济
云南楚雄“四聚焦”打出循环经济发展
在循环利用中释放设备价值
济宁打造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样板
循环经济的“加减乘”法
滨化股份:公司多年来形成了完善的循
  关于我们 网站简介 商务合作 联系我们  
2010年吉林省生态省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建设》
项目名称:《吉林省节能减排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吉ICP备05008513号-6  网站备案证明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吉林省节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节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