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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
| 加入时间:2012-06-26 来源:本站 作者:duy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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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起草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推动全市各领域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实现天津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也将对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新《条例》扩大了法规调整范围,理顺了节能管理体制,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完善了节能激励措施,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特别是总结了天津市节能管理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如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了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节能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工作机制;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从源头和监管两方面遏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建设;完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要求节能服务机构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另外,还规定了节能预警调控、能耗限额管理、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富有特色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下一步,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新《条例》为基础,抓好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是宣传新《条例》精神。组织宣讲、学习活动,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让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法规从纸面条文变成家喻户晓的约束性规范。二是出台新《条例》配套规定。节能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条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严肃处理,增强法规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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